商会章程

无锡市总商会莆田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无锡市总商会莆田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在无锡 (包括江阴市、宜兴市)莆田籍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企业自愿组成,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 会的宗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计,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有利于商会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利于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有利于加强莆籍企业与无锡各界的联系,为振兴两地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无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锡州花园酒店一号别墅。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并协助当地各级政府作好综合治理工作”为主要职责。
2、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咨询、专业人才培训及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活动,提高会员知名度,推动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3、组织会员参加和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当地政府之间友好往来;表彰为无锡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先进会员。
4、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要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
5、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为在锡莆籍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为企业联合经商积极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7、接受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经营方面有关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8、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凡在无锡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福建莆田籍人士创办的工商企业,经营稳定。信誉较好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2、拥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无论从事哪种行业,无论企业大小都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
5、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常务副会长会讨论通过;
3、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4、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7、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2、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5、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
6、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知: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2、会员在一年之内不交纳本年度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处理,同时,不论其在会内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常务副会长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副会长会表决通过,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常务副会长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副会长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会长1人、监事长1人、常务副会长15人、秘书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商会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7、决定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副会长会须有2/3以上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副会长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副会长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监事长应由常务副会长之外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懂法懂财务的人担任 ,任期与常务副会长任期相同 ,每届5年,期满可连任,最多不超过二届。
第二十二条: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及常务副会长会,向常务副会长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遵守法规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7、热心于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副会长会表决通过,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需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会、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副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管理局和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 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副会长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副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副会长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生效。